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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8年前,于女士购买了天津港保税区某开发商开发的公寓一套,但至今还没有拿到房产证。通过调查,于女士发现自己的房子已在10年前被开发商以别人的名义做了抵押贷款。
8年前,于女士与天津港保税区银生公司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由银生公司开发的坐落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某公寓一套,建筑面积161平方米,总价款52万元。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当日向银生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使用诉争房,但至今也没拿到房屋的产权证。于女士到房管局一问,才知道自己的房子早在10年前就被登记给洪某了。
原来,10年前开发商与洪某签订购房合同,银生公司假借洪某的名义对该房进行了抵押贷款,并在房管局处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2008年9月,银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因上述骗贷行为,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目前,诉争房抵押已撤销。于女士于是将银生公司和洪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洪某名下诉争房的产权登记,并确认诉争房所有权归其所有。
庭审中,被告洪某表示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被告银生公司表示,公司并没有把诉争房销售给被告洪某,只是以洪某的名义在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现在公司已还清贷款,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北区法院认为,诉争房经法院判决认定被告银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假借被告洪某名义用诉争房抵押贷款,王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洪某也认为诉争房与自己无关,故应认定被告洪某与被告银生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其在房管局处办理的房屋备案登记应认定无效。原告与被告银生公司签订诉争房买卖合同,且原告已全额交付购房款,该房屋的权利人应确定为原告于女士,故认定原告与被告银生公司签订诉争房买卖合同有效。记者陈遇冬 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