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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陈先生介绍,由于美景园一套一居室房屋和楼下底商都是房东所有,两年前宋先生一并租下,宋先生只需租用底商,于是将楼上的一居室转租给了陈先生。陈先生说,当初在租这套一居室时,房东也在场,并表示他将这套房屋的处理权交给宋先生。“当时我也是看房东同意,才放心租的。”陈先生说,他和宋先生签订了两年的租房合同。大约一个星期前,宋先生因为门面生意亏损,决定不再租用此处底商,便和房东解除了租约。不想,在宋先生解除租约的同时,房东要求收回出租给陈先生的一居室,并提出当时陈先生是跟宋先生签订的合同,自己有权以宋先生擅自转租为由解除租房合同。“合同是在房东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现在难道就成了一张废纸?”陈先生表示非常气愤。
对此,义源律师事务所的崔立军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知道或应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而以承租人擅自转租为由解除合同的,法律不予支持。崔律师强调,因为在租房之初,房东就已经知情,而且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现在更加无权私自解除租房合同,陈先生有权要求房东继续履行租房合同或者追诉相关损失。(见习记者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