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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央行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并多次向发改委、银监会等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显示,央行的REITS方案为偏债券型,委托方为房地产企业,受托方为信托公司,通过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受益券为固定收益产品,在收益权到期的时候,委托人或者第三方应该按照合同的要求收购收益券,作为结构性产品,可以按照资产证券化的原理,通过受益权分层安排,满足风险偏好不同的委托人与受益人。
而证监会版REITS则是以股权类产品的方式组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物业所有权转移到REITS名下并分割出让,房地产公司与公众投资者一样通过持有REITS股份间接拥有物业所有权,REITS在交易所公开交易并且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
此外,从各地REITS试点进展也有所不同。
据有关媒体报道,上海杨浦区已经开始通过海通证券房地产信托基金进行试点;另外,浦东新区区长姜樑在浦东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REITS的相关试点方案已经上交国务院等待批准。
而天津版REITS试点方案正等待国务院审批,或仍采取“以售养租”的政府补贴方式。
另据报道,北京将以政府持有的廉租房、公租房资产和房租收益委托设立房地产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受益券的方式进行融资,融资规模能达到40亿-50亿元。
而近期,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以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我认为,REITS产品推出之前我们必须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设,只有法律制度建设好了,这个产品才能比较平稳而且高效的向前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吴春岐近日表示,“从立法成本的节约、REITS在中国的发展经历、客观上REITS跨越多个部门法来看,应该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相关立法,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定专项法,确定信托投资主体发起人、受托人、托管人等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本国或地区REITS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管理资产的方式和范围、负债比率交易流通安排与信息披露等进行详细规定。”
同时吴春岐还表示,房地产投资信托作为一种新的房地产投资工具,要在中国生根发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做出适当的调整。“首先《信托法》里面有一个关于信托投资融资规模的限制,实际上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信托投资基金无法真正去发行的;其次,关于信托凭证流通的限制和信托产品宣传的限制要取消。”
“信托登记的缺位,对于REITS是一个非常致命的问题。”吴春岐表示。信托登记权属问题,是制约REITS产品能否进行股市流通的关键因素,如果可以确定信托产品的权属,则其市场流通的问题也不再是问题。
关于信托登记,我国《信托法》第十条作了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但是由于我国尚没有具体的登记制度,所以上述规定也只能是属于原则上规定,而实际却无法可依。
不过,最近这一问题的破解似乎迎来了新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