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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1月18日电:近日,天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天津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其中规定融资租赁登记是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促进租赁行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从而在制度层面对融资租赁登记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这也使天津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效力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此次天津出台的《意见》在融资租赁登记效力方面的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权属权证登记,且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为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务的指定登记平台。二是规定查询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是各金融机构及其他权利人办理相关资产抵、质押业务的必经程序,以维护租赁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降低融资租赁交易风险。三是明确了融资租赁登记的效力,即“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已经在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的租赁物进行抵押、质押、转租、投资入股以及其他处置。”
有关专家表示,天津市出台的《意见》确定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登记公示效力,不仅将为保障天津市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为全国性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和实践参考。(李庶民冀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