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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日记者获悉,为照顾困难老人,《和平区关于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实施办法》正式出台,这也是本市首个区县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政策。今后,凡具有和平区户籍,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具备条件的将可享受政府资助。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的,根据机构实际规模和档次给予资助,参照国办养老机构同级别床位收费标准(每天17元左右),最高资助金额上浮不超过15%。
据介绍,符合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根据自己意愿,可向所在社区提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从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享受资助。
资助对象条件
具有和平区户籍,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政府资助:
(一)享受国家最低生活标准,年龄在70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社会孤老)或因子女患有重病、重残、生活困难,无能力尽赡养义务的老年人。
(二)本人有退休费,且年龄在70岁以上,身边无子女(企业孤老)或因子女患有重病、重残、生活困难,无能力尽赡养义务的老年人。
(三)属于和平区重点优抚对象,且年龄在70岁以上,家庭平均收入在全市最低职工生活标准以下的老年人。
(四)享受特困救助,年龄在70岁以上,身边无子女或子女患有重病、重残、生活困难,无能力尽赡养义务的老年人。记者单学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