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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因不满养老院将母亲遗体单独交给继父处理,三兄弟以养老院经营者侵犯知情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日前,东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原告母亲入住养老院时托养人是三人继父,三原告并未在入住协议书上签字,被告做法并无过错,裁定驳回原告诉求。
刘大娘是赵氏三兄弟的母亲。据三兄弟称,母亲于2010年5月18日在天津市一家养老院去世。母亲生前与再婚之夫秦某共同生活近三年,其间,三兄弟为探望母亲到其与秦某的住处寻找,但因二人房屋已被秦某委托他人变卖,无处寻找母亲下落,经亲属相告才知因母亲有病,秦某已委托其侄女将她送到养老院养老。而后三兄弟分别不断去养老院探望母亲。其间,养老院经营者兰某告知三兄弟其母亲已与秦某离婚,并要求三人将母亲接走。因三兄弟考虑当初并非由其三人将母亲送到养老院,便要求兰某通知送母亲来院的秦某及其委托人的下落、住处、电话以及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的证件,但遭到兰某拒绝。2010年5月18日母亲去世,兰某也不予通知三人。三兄弟认为,兰某的行为侵犯了三人的知情权,剥夺了三人对母亲最后尽孝、祭奠、处理遗体的权利,致使母亲的骨灰下落不明。为此,三人提起诉讼,要求兰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提供相关情况,返还母亲的骨灰。
被告兰某对三原告的诉求并不认可,其辩称,原告母亲刘大娘去世后,其后事并不是被告处理,有关刘大娘的情况,被告知道的都已经告知原告,因此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庭审前,被告做了很多工作,通过与秦某单位同事联系,取回了刘大娘骨灰存放证及火化证,并已提交法庭。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2008年11月25日,兰某经营的养老院与住养人刘大娘、托养人秦某签订了天津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刘大娘住进养老院生活。2010年5月18日刘大娘去世,她的遗体由秦某及其侄女从养老院处拉走后料理。综上,法院认为,上述天津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协议三方均履行了合同权利义务,刘大娘去世后,被告将刘大娘遗体移交托养人秦某及其亲属,其做法并无过错及不当之处。三原告不是合同相对方,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被告已将所知情况告知原告,故三原告起诉被告属主体不适格,由此,法院裁定驳回三原告起诉。记者孙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