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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沈阳讯2009年9月的一天,关某驾驶无牌的摩托车上班,在途经沈北新区新民村时,一条大狗猛地从旁边坡地里蹿了出来,“我车速不慢,看见狗时刹车已经来不及了。”摩托车与大狗撞在一起。关某共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关某将狗主人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的格力犬属于较为烈性的犬类,并且王某在遛狗时未拴犬链,由于王某的疏于管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关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上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双方均有过错。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对其所有动物负有管理的责任,判决王某赔偿关某1.7万余元,而关某无需承担狗死亡责任。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