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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将爱犬送至宠物美容店洗澡,却被对方弄丢。日前,西青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为“狗”而起的犬主起诉美容店的官司。法院最后一审认定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赔偿5000元,但犬主关于赔偿疫苗、犬证、犬粮等间接损失的诉请,法院并没有给予支持。
家住西青的刘女士饲养了一只名犬,并在一家宠物店办了会员卡。2009年8月中旬一天清晨,刘女士把犬送到宠物店洗澡,但工作人员却将该犬丢失。2010年5月,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闹上法庭。
庭审中,刘女士向宠物美容院讨偿各项经济损失15000余元,其中除开买犬的直接花费外,还包括打疫苗、办犬证、买犬粮等间接费用,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宠物美容店则辩称,当日刘女士送犬时尚未到早上营业时间,没有员工接受该犬,刘女士自行将犬放在美容店院内离去,犬丢失的地点系公共区域,美容店不应负责。
西青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对其所述“犬丢失地点在公共区域”未能举证证实。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有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将犬带至被告处沐浴,被告已接收该犬,被告理应对在其处的宠物妥善看管。
法院最终支持对于该犬丢失引起的直接损失,该犬价格考虑市场因素,酌定为5000元为宜;疫苗、犬证、犬粮等间接损失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被告宠物美容店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刘女士5000元。(记者解金钊通讯员管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