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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每年天津报废的25000辆汽车将在本市北辰区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进行处理,这样的生产量是否可以保证“原料”——报废机动车的供应,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日前,天津市政府公布《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别规定出天津市在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集中发展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并对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全过程网络跟踪制度。确保了产业园区的拆解企业“吃得饱”,也是本市为资源再利用又下一剂“猛药”。《办法》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鼓励发展拆解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利用、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依法应当予以报废的机动车及所有人自愿报废的机动车。
本市在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集中发展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回收网络,提高回收、拆解技术和处理水平。鼓励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根据规划布局可以在本市不同区域设立回收网点和周转库。回收网点和周转库的设立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周转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具有必需的报废机动车存放场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等条件。回收网点和周转库不得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不得将报废机动车交由非法拆解单位和个人予以拆解。
拆解过程网络跟踪
依报废机动车的回收价格,按照拆解后可获得的金属、非金属等资源的含量,参照回收时废旧金属、非金属市场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全过程网络跟踪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登录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报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
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统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商务、工商、公安、环保、交通港口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信息交换制度。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应当在定点拆解场所内拆解报废机动车,防止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拆解后产出品用途有规定
报废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的拆解,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橡胶、塑料、玻璃、机油等废物交售给相关企业作为生产原料;其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交由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处理。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后可以出售。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废物残渣无法再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按规定拆解将受重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根据规划布局设立回收网点和周转库,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回收网点和周转库,或在回收网点和周转库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改装报废机动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强制拆解报废机动车,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零配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车整车等,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报记者任悦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