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来电显示:我和女友于去年9月订婚,按照我们老家的规矩,我的母亲给了我女友的母亲2万元作为订婚的彩礼。但是,我和女友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最近终于决定分手,我要求女友返还2万元彩礼。女友说,彩礼是我家赠予的,而且是给她妈妈的,她没有义务返还。请问,我有理由要回这2万元彩礼吗?刘先生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答复,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是指为缔结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一般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一般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并非赠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刘先生可以要求其女友返还2万元彩礼。
刘先生的女友认为该2万元彩礼是给她母亲的,因此其没有返还义务,这种说法也没有法律依据。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应当明确的是,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接受以后被接受的家庭占有,彩礼的给付实际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虽然彩礼的实际接受人是刘先生女友的母亲,但刘先生仍可以要求其女友返还。记者 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