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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在电器城花了近10万元购买电器,并因此得到商家赠与的两台笔记本电脑。而后,该市民要求退掉部分货品,商家遂提出应将赠品全部退回,从而引发了双方的一场诉讼。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赠品未进入销售阶段,应扣除其中的利润部分,同时应按赠品与商品的比例,扣除原告所购电器应得的赠品价值,由此一审判令消费者支付电器公司价款3958元。
2008年6月7日,市民邱某到本市河西区一家电器公司购买电器,其间,邱某与店方签订了一份套餐导购意向书,邱某交预付款9.5万余元,拟购买三星彩电、三星对开冰箱等电器,并当即收下赠品笔记本电脑两台,原约定的赠品32寸液晶电视因故未能赠与。在意向书的背面,商家还盖上了退换货专用章。随后,邱某收到电器公司送去的三星对开冰箱及退还的货款6400余元,剩余预付款仍在电器公司处。2009年5月上旬,邱某依据上述意向书与电器公司协商换货或退款未果,后又到河西区消费者协会反映未能解决,遂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电器公司退还邱某预付款7.1万余元。电器公司由此认为,既然合同已经解除,双方就应相互返还受领的标的物,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而邱某已领取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其中一台已经丢失,另一台已损坏,无法退还,为此,电器公司起诉请求邱某赔偿两台笔记本电脑的价款6600余元。
被告邱某提出,当时他是购买了冰箱和其他物品,原告才赠送的笔记本电脑,现冰箱已经送到,所以不同意退还赠品。法院审理后另查明,已交付的赠品两台笔记本电脑的价款为5758元,未交付的赠品TCL液晶电视价格为4010元,共计9768元。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在意向书上盖有退换货专用章,即表示承诺可以退、换货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两台笔记本电脑的价款6600余元,因该赠品未进入销售阶段,所以应扣除其中15%的利润部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总标的为9.5万余元,约定赠品的总价款为9768元,赠品与商品的比例约为10%左右。原告依合同购买的冰箱(价值1.8万元),依上述比例约应得赠品价值1800元,返还赠品的价款约为395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台笔记本电脑的全部价款6600余元的诉求中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称赠品是购买了冰箱和其他物品所赠的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由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记者孙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