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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准备结婚装修新房时,发现有人私自进入该房将屋顶管道拆改,遂起诉维权索赔。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楼上住户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掌管钥匙的物业公司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梁某于2006年买了一套房,2010年底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开门验房时发现房屋卫生间和厨房的顶部原有的下水道设施和煤气管道被拆改,疑似有人私自进入房屋所为。因破坏原有屋顶结构和使用功能,留下安全隐患,原告遂向物业公司和房管部门投诉。经多次交涉未果,梁某将楼上住户王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梁某诉称,楼上住户王某擅自拆改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为该侵权行为提供方便;故请求判令王某将擅自拆改的诉争房恢复原状,判决王某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辩称,入住验房时的卫生间和厨房的管道状况始终如此,管道必须走到下一层的卫生间顶部。其不认为影响原告使用,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物业公司辩称,接到原告投诉申报后,该公司工作人员曾去协调,楼上住户王某提出补偿经济损失,但被原告拒绝。物业公司也对王某下达了整改通知。原告房屋没有撬锁的情况,直到原告开门验房时才发现房屋设施被破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其房屋被拆改过的事实。楼上王某房屋地面管道与原告房屋顶部管道相连,拆改该管道只能通过进入原告房屋内实施;而拆改后只能对王某房屋产生良好效果,故拆改管道的责任人及受益人只能为王某。王某主张入住时管道已被拆改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拆改行为造成原告房屋安全隐患,影响美观,妨碍原告对于房屋的使用。对此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将拆改的管道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主张赔偿6万元,缺乏合理依据;考虑被告行为影响原告入住使用房屋,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被告物业公司掌管诉争房钥匙,其不能解释王某采取何种方式进入原告房屋进行拆改,应对王某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将原告梁某住房被拆改的管道及顶部结构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5000元,物业公司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案已上诉至市一中院,现正在二审阶段。通讯员郑昊成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