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身为办公用品销售公司的老板,一男子虚构其公司与一家银行有大宗采购合同,从而骗取其他公司信任,与之签订购销合同并骗得货款数十万元。日前,该男子被东丽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男青年吴某是本市一家办公用品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11月2日,吴某虚构其公司与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的采购合同,载明浙商银行欲向其公司采购价值300余万元的电脑设备。当月12日,吴某持此虚假合同,与本市某科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该科技公司为吴某的公司提供价值86万余元的DELL电脑设备。与此同时,吴某通过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业务经理孙某的介绍,寻找到“货源单位”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并订立了购销合同,该合同载明由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为本市某科技公司提供价值86万余元的电脑设备。11月13日,吴某向本市某科技公司经理谎称已收到货物,科技公司遂在吴某的要求下为上述北京公司汇款86万余元。北京公司收到货款后,按照孙某的要求为吴某汇款35万元,吴某用此款归还了公司债务,余下50余万元由北京公司支付孙某,由孙某代吴某退还了客户货款。
此外,吴某还曾于2009年10月17日与本市一家科技发展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二份,总计标的额为175万余元。按照合同约定,吴某收取了该科技发展公司定金26万余元,并用以归还了个人欠款。之后,吴某又从该公司购买了价值27万余元的电脑。吴某采取高价购进低价出售的方法处理电脑设备,上述科技发展公司经理樊某得知后向吴某催款,吴某陆续归还该公司部分定金及货款。至案发之日,吴某尚欠该公司定金及货款21万余元。2010年5月28日,吴某被抓获归案。记者孙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