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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讯为了少花钱,通过中介购买了郊区一套房屋,在交付定金与中介费用后,才得知该房屋是“小产权”,于是想退房,并向中介索回相关费用,却遭到拒绝。
案情再现:为了给儿子结婚,手头钱又不是很多的刘师傅两口可愁坏了。一年前经熟人介绍下,刘师傅终于通过中介买到房了,即许某的一套天津某郊区附近住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3万元定金和中介服务费用。然而,上个月老两口才得知,许某的房子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刘师傅曾听说过,小产权房不允许买卖,自己不是被“套牢”了吗?于是他赶忙找到中介公司,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和中介费,并作出赔偿。但中介公司称,房价如此便宜,刘师傅应该意识到这是“小产权”房。而且看房时,许某也曾告知这是“村子里的房子”,并且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许某和中介公司拒绝退还定金和中介费。中介公司还表示,他们可以免费帮刘师傅转让出去,“退”房是不可能的。
“退房”不成,刘师傅便将许某和中介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刘师傅和许某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是无效的。而中介公司在明知许某的房屋产权性质是“小产权”时,仍然进行中介服务,违反了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该中介的行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决许某和中介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许某退还刘师傅定金3万元,中介公司返还全部中介费用。
律师说法: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于婧婧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该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就本案看,刘师傅和许某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写明此房屋属小产权房,因此导致了购买人刘师傅的误解。像这样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