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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昨日从市建交委获悉,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天津市出台《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天津市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须达到3000万以上。该《规定》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在天津市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300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作为注册资金;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天津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到市建设交通委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予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外商在天津市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资质等级核定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按本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在天津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开发。
据了解,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条件变更,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视情况由市建设交通委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记者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