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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天津市蓟县法院、蓟县检察院近日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抗诉、调解案件协调机制的意见》,初步建立了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民事行政抗诉、调解案件工作协调机制。
《意见》明确了工作协调的原则,即以尊重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性为前提,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的,最大限度的实现民事行政案件司法诉讼活动的公平正义。建立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协调工作一次,互通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报请院长、检察长协商解决。
《意见》规定了两院在办理抗诉案件的日常工作协调内容:一是两院定期交流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相关情况;二是针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共同研讨适用法律条款、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采信证据等问题;三是根据具体案情共同研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四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存在调解可能的再审案件,以调解优先为原则,共同研究确定抗诉案件调解方法和措施;五是共同研究服判止访的工作方案。对于民事调解案件,《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调解案件的来源、调解案件的范围、检察机关的受理程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界定。(记者高立红通讯员麻立志朱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