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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刘女士捡到钱包后处理不当,第一,她不应该把钱包带回家;第二,虽然是深夜,主管不在场,就算对在场的值班人员不信任,刘女士最起码也可以和服务区领导打个电话汇报一下,或者直接向警方报案称自己捡了钱包,然后再把钱带回去,我想事情也不会发展到这个地步。不说也不讲,还是民警找到家里才拿出来,换成任何人都会有想法的。反过来,如果刘女士向领导汇报或报案了,还能落下个拾金不昧的好名声,把钱带回家的性质就变了,你有口难辩。
当然,清洁工是普通人,不是神,难免有贪念,也可能有思想斗争:钱包是捡的,又不是偷的,如果没人追查,钱包就是她的了。事实就是这样的,我做好人难,我也不想做坏人,可是偏偏天上掉下个钱包,毁了我做个平凡人的梦。
捡钱不还是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刘女士只是还钱不及时,这显然不能成为其被开除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在与清洁工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捡拾物品要及时归还,否则将被视作违反劳动纪律辞退”,那么本事件中用人单位的开除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动机和行为,以及结果,在清洁工将捡拾款如数归还失主后,犯罪的要件就二缺一,因而构不成犯罪,顶多就是道德上的缺失,而这些都构不成一个单位辞退员工的理由。 (汤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