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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已正式实施。新政在2008年出台执行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租房补贴范围,为城市中低收入困难家庭提供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如何进行申请,需要如何办理申请手续,记者进行了详细了解。
打破中心城区“限制”补贴申请范围明显扩大
新规中,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放宽为“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含);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而过去申请对象只局限于“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2003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且年收入低于2.2万元的非农业户籍家庭。未享受其他保障政策,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者领取特困救助金的家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16万元(含16万元)以下。”
此外,新规定向符合条件家庭开具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有效期也由过去的3个月延长为12个月,为申请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应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如何进行申请?记者了解到,按照《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申请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现住房权属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享受租房补贴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后,由区县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开具有效期限为12个月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相关要件到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县房管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申请人租赁住房情况和房屋出租人是否他处另有住房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租赁同户籍家庭成员的住房或已认定的现住房的,不在发放补贴范围之内。
在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申领租房补贴
持有《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在12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可在期满后重新申请租房补贴。
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管局为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在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将申请家庭租房信息上传市住保办。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开具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
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直接将租房补贴划转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或产权单位,不足部分由承租家庭负担。
申请人租赁住房实际租金超过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发放租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