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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李爷爷生前立下两份遗嘱,第一份亲笔书写要把房子留给二儿子;第二份则是代书遗嘱,内容为孙子和二儿子平分。李爷爷去世后,叔侄二人为争房闹上法庭。
家住西青区的李爷爷膝下有两子,老伴和长子均在2000年前病逝。2008年平房改造,李爷爷分得一套70平方米的楼房。随后立下遗嘱,将该房留给二儿子。过了一段时间,李爷爷觉得房子还是由长孙小李(长子之子)和二儿子共同继承为宜。因身患重病不能自书,委托他人立下代书遗嘱。
2009年年底,李爷爷病逝后,叔侄对这套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下,小李将二叔告上法庭。小李认为,其作为长孙对爷爷生前尽了赡养责任和义务,应与二叔享有同等继承权,要求对这套房屋依法继承。二叔则辩称,爷爷晚年主要随其居住并由他照顾起居,按照遗嘱他是房子的唯一继承人。
庭审中,二叔对侄子手中代书遗嘱上李爷爷的手印表示怀疑。西青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因不能提取李爷爷本人的十指指印样本,结论为“检材手印不能确定是否为李爷爷所捺印”。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原告提供的代书遗嘱形式完备、内容合法;现被告提出异议,虽不能确定手印是否为李爷爷本人所按,但被告也不能举证证实手印不是李爷爷所按。故结合相关证据,认定代书遗嘱有效。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自书遗嘱与原告提供的代书遗嘱内容相抵触,但代书遗嘱为被继承人最后所立,故应按照代书遗嘱内容进行遗产分割,原、被告对讼争房屋各享50%所有权。由于讼争房屋一直由被告使用居住,故该房屋判归被告所有为宜。现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价值30万元。综上,一审判决,讼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5万元。通讯员管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