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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上接第343期)
32.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如何确定?
答: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
33.对协商双方的哪些行为,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拒绝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三)企业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四)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34.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如何解决?
答: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35.哪些情况下,企业可解除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答:依据《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企业可与职工方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6.在哪些情形下,可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答:根据《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三)工资协议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