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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本市将开始实施《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交管局负责人连续就这一规定进行相关解释,以促进该规定的顺利实施。
-村委会责任
村委会作为基层政府组织,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更多承担的是社会公益责任。近年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私家车、农用运输车、专项作业车等在农村和农村周边道路行驶数量不容忽视,越来越多的农民申领了驾驶证,农民及机动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与日俱增。因此,规定村委会应登记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的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这里“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是指单位所有、使用的机动车,单位专职驾驶人及其他所属人员以外隶属村委会管理的机动车和驾驶人。
-中介机构责任
近年来,本市专门从事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的社会中介机构应运而生。但有的中介机构不实施管理教育,致使这部分机动车安全状况差、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为此,《安全责任制规定》规范了中介服务机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教育,明确了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中介服务机构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应对实际管理的机动车和驾驶人如实登记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还要求中介服务机构摆正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关系,应担负起对管理机动车车主、驾驶人,通过邮递、电话、短信等途径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的责任。
法律责任
- “挂不合格标志”“禁驶”等处罚措施
对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的机动车及驾驶人的基本情况未进行登记的,单位未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内部交通安全工作的,单位未建立各类基础档案、制度的,整改期限为1个月。单位驾驶人、机动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突破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的,整改期限为3个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到达后,按原标准对整改单位进行复查,对仍未达到责任制标准的,采取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不合格单位标志1个月的行政措施,涉及专业运输单位的,采取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不合格单位标志3个月的行政措施。此项措施实际带有一定曝光性质,因此,实施措施时,应同时联系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单位可申请提前摘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摘除。在采取此项措施的同时,还应并处1000元经济处罚。
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此次修订安全责任制采取的一项突破性行政措施(以下简称“禁驶”)。执行“禁驶”措施时,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需下达行政措施通知书,由单位在3天内上交全部机动车牌照,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封存。“禁驶”措施按车辆执行,单位车辆全部执行完毕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施交通安全检查,如安全隐患已消除,视为措施执行完毕。如未消除的,则可继续实施“禁驶”10天的行政措施。“禁驶”措施执行日期从封存牌照之日算起。“禁驶”期间,机动车仍上道路行驶的,视为未悬挂机动车牌照上道路行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加大对中介经济处罚力度
此次对安全责任制进行的修订,加大了对中介服务单位经济处罚的幅度,由于中介服务机构对交通安全教育的实施和开展更多的是在履行自己的社会公益责任,因此仅设定了对中介单位不履行管理机动车、驾驶人并进行注册登记工作的处罚,同时将罚款额度提升至5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
-加强交管部门服务意识
公安交管部门帮助各单位搞好安全责任制,是加强交管部门服务意识的规定;各区县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区县公安交管部门应向区县政府和市公安交管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是对交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区县公安交管部门负有责任的,由区县政府或市公安交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处分有关责任人。
监督检查
有效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是落实安全责任的保障手段,市公安交管局是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公安交管部门具体实施责任制所赋予职责,即对辖区各单位落实责任制行使监督、检查、考核、处罚。
监督、检查、考核各单位执行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主要方法为:听、看、测、验,听即听取单位汇报交通安全工作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看即查看单位规章制度、台账和上墙制度,主要检查单位交通安全员或安全部门具体工作落实情况,了解单位交通安全档案管理情况;测即通过测试单位所属人员交通安全知识、安全规章掌握程度和合格率,了解单位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情况;验即通过检验机动车车质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非机动车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单位建立落实车辆管理制度情况。因此,《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同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每月检查一次专业运输单位和拥有专业运输车辆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拥有职工500人以上单位。
考核通报和表彰奖励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考核区、县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通报批评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区、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考核乡、镇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通报批评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对落实安全责任制突出单位或个人,由区、县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市政府表彰成绩特别突出的落实安全责任制突出单位或个人。这一规定可督促各级政府重视并支持交通安全工作,提高单位、领导干部、驾驶人、车主及其他交通参与者落实《安全责任制规定》积极性。
通讯员杨毅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