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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一规定不仅仅是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保障,而且明确了劳动者一旦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就具有企业的主人身份,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践中,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主人身份往往难以实现。
用人单位观念要适应现代农民工。大家知道,改革开放之初的头几拨打工族,大多是农闲或富余农民进城靠卖苦力赚点零花钱添补家用,他们朴实单纯,欲望也并不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农民生活方式、思维观念的转变,到城市发展、去城市生活、做城市居民成为许多新一代农民的理想,可谓是90后更胜于80后。特别是那些进城打工的90后们,都是有知识有理想、有目标有追求、有个性有视野的“现代派”农民工,打工赚钱并非他们唯一的渴望。8小时工作制按时领取工资的上班族、法定假日带薪休假、城市人的生活休闲方式、现代人所拥有的生活乐趣、与城里人平等相融的人格身份,都可能是新一代农民工进城择业的念想和追求,也可能是“现代派”农民工进城选择用人单位的自定必选条件。他们不但想知其情,而且更想遂其之愿。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管理农民工的过程中,要与时俱进,更新管理理念,适应如今农民工的新观念,既要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也要考虑和逐步满足越来越多的“现代派”农民工的劳动生活需求,以法制化、理性化、人性化、家园化的用人观念尊重劳动者,与劳动者一起分享发展成果,让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里有钱赚着,安心地工作着,快乐地、有规律地、有尊严地生活着,同时又能不断拓宽视野,提高技能,增长知识,充实自我。这些,不但是劳动合同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更是国家法律制度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詹菊生)
(投稿邮箱:123991553@qq.com。栏目编辑:沈东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