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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海福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部门,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是履职尽责的根本所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实践,我以为,建设法治工商需要处理好六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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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就是工商监管执法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建设是我党基本路线规定的中心任务,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经济基础。工商行政管理必须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不但毫无疑义,而且是第一要务。工商监管与执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发挥所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供更多的市场主体,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环境,这就是服务。狭义上讲,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的准入与市场监管中的执法。我个人认为,这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工商行政管理的生命线。市场主体准入要贯彻“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原则,凡国家明令禁止的不能违法行政,该禁止的禁止,该前置审批的前置审批。市场监管中的执法,当前要注重加强行政指导,减少无知性、忽略性、过失性、一般性的违法行为。要继续贯彻“三步式”执法的精神,提高执法的“人性化”水平,但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一定要绳之以法,不能姑息。计划经济靠行政,市场经济靠法治。没有法治作基础,市场经济秩序就会乱作一团,根本谈不上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也是服务。从当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出发,更重要、更高层次、经常性的服务,是工商部门提高行政效率,拓宽工作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向工商行政管理的广度和深度进军。
2
执法与创新的关系
创新主要指法律制度的创新。法律制度一般应该是稳定的,比较长时期地发挥作用的。但我国目前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必须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只有这样,上层建筑才能适应、服务于经济基础,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制必须创新。从现实生活讲,国家赋予天津滨海新区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我个人理解,就是要从局部开始,对现行的体制机制,包括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创新、试验。因此,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在内,必须大胆地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按照“三个有利于”、“三个代表”的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绝不能思想僵化、本本主义、抱残守缺、照抄照转。但是,创新绝不能盲目蛮干,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现有的客观事物出发去探求其规律性。如何把握创新:一是新生事物,包括新兴行业、新兴业态、新型经济组织,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纳入、没有涉及的,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经过深入调研论证,提出解决问题的新制度、新办法,逐步推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二是对现有的确实落后于经济基础发展、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法律法规,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法治精神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局部进行试验,并逐步上升为地方政府规章。三是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市场准入和市场交易行为,不得随意突破,而需要充分调研论证,向上级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行政建议。四是对创新性的政策,要跟进监管,不断完善,特别是金融创新,一定要有高度的敏感性,既要放开,又要管住,绝不能放任自流,不能一强调支持,就失去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好创新的方向、节奏和力度。
3
执法与执行政策的关系
工商执法首先要忠诚法律、维护法律、执行法律,但中国地域范围大、社会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因此,法律的制定往往比较原则,自由裁量权大,这就需要在遵循国家大法的情况下,由各地区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构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甚至一些具体政策,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和完善。相比而言,出台政策又比制定地方性法规省时省钱省力,因此,往往是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首选之策。同时,由政策到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往往还有一个逐步探索、试验、完善的过程。就工商行政管理而言,一是要注重研究、制定和应用政策。政策的优势在于制定周期短,应变反应快,行政成本低。因此,各级工商部门一定要认真地研究新情况,针对新问题,制定新政策、新办法。这是补充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被近几年工商行政管理实践所证明的宝贵经验。二是要注意把成熟的政策,适时地转化为政府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力。三是制定政策要注意把握遵循法治的精神,不能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相抵触、相矛盾,要顺法不能抗法,要合法不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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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与人情的关系
工商执法要达到法治的效果、法治的状态,必须解决人情执法的问题。人情包括同学、同乡、同事、战友、朋友或是领导等等的说情,对此的态度应该是:热情接待,冷静调查,然后根据情况,依法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内的抓紧解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不管是谁,不能开口子,但要向其说明情况,取得谅解。之所以有的说情,属于明知故犯,违法行政,对这种情况,经办人员一定要晓以利害,坚持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法大于权;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意实行痕迹管理,区分责任,谁批准、谁负责。大家要明白,不管是谁说情,都要坚守:感情不能代替政策,人情不能大于法,你经办时帮了别人的忙,但当追究你法律责任时谁也帮不上你的忙。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正确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对轻微的、初次的、属于无知性、过失性、一般性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加强行政指导的办法,限期改正或减轻处罚。必须坚持的原则:一是在市场准入上对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先有证、后有照的不得突破;二是对高危行业经营、交易行为的监管执法不得放松;三是对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登记、变更的行政行为不得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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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
当前,由于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激烈化、交易手段现代化、交易范围国际化,加上谋利行为的商品化,工商行政管理的难度加大,风险增多,随着行政问责、行政赔偿法的实行,现在执法人员防范风险的意识大大增强。防范风险有积极防范和消极防范两种。消极防范,就是遇事躲避,不负责任,坐等政策,照本宣科,不干事、不作为。这种态度是要不得的,行政不作为就是渎职,本身就应该承担风险,就应该追究责任。积极地防范风险,应该采取的态度是:一要强化法治意识。一事当前,第一反应应该是法律是怎么讲的,如何依法行政?二要依法办事。对照实体法看看使用法律对不对?规定要件全不全?量责定罪当不当?对照程序法,看看程序对不对?步骤少不少?法定时间够不够?可以讲,只要我们依法办事,就是最好的防范风险。在这需要提醒、警示大家的是,绝不能为了贪图私利,吃请受贿,而置国家法律而不顾,绝不能为了个人情面徇私枉法。如果那样,就只能自担风险,自食其果。三要讲究效率。办案周期越长,情况变数越大,心理承受力越弱。因此,在监管与执法过程中,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对行政相对人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执法,案结事了,切不可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甚至熟视无睹,置若罔闻,时间越拖越长,矛盾积累越多,甚至激化矛盾、酿成事端。四要认真对待行政复议,一旦判定执法不当,立即进行纠正。五是培养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作风。行政失误,无非三种原因:一是工作疏忽大意;二是不懂法律法规;三是出于特定目的,故意违法行政。因此,工作敬业、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是防范风险必不可少的思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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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与落实的关系
法治工商的理想状态,就是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四化建设”,即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当前,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认真地贯彻执行落实这些法律法规。这是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首先,各级领导要带头,要带头学法、用法、执法,要强化法治意识。当然,对运用法律要求的标准是有层次、有区别的,领导毕竟不是律师,不可能对涉及工商的400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烂熟于心,但起码要求各级领导、各个不同岗位的领导要适应本职岗位对法律知识水平的要求。第二,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人员要熟悉甚至精通本职工作岗位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并严格地依法办事。第三,非执法部门工作人员都要熟悉掌握并严格地遵守执行本职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是这样,我们就能够不断地推进和深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就会逐步地接近和相对地达到法治工商的理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