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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的迅猛发展在给信息交流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使谣言“插上了翅膀”。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手机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和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崛起,网络谣言也呈激增之势。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网络谣言不仅限于特定人群、特定时空、特定范围传播,其传播速度与影响范围呈几何级数增长,危害巨大,后果十分严重,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网络谣言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小而言之,网络谣言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大而言之,网络谣言影响社会稳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威胁,甚至损害国家形象。
  2011年3月,在日本发生特大地震后仅一周,中国多地发生群众抢购食盐的事件,而这一切都源于一则“食盐能抵御核辐射”的网络谣言。“抢盐”闹剧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了群众的日常生活,甚至闹成了国际笑话,被外国媒体广泛报道,给国家形象造成了损害。
2009年10月,在某网站上出现一篇所谓的“自述”文章,以当事人的口吻讲述自己在北京卖淫的经历。其中最骇人听闻的“猛料”是她已感染艾滋病。随后,此人继续发文整理出了一份279人的“性接触者通讯录”。该文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兴趣,纷纷在各论坛上转载、评论。一时间,“艾滋女”三个字成为最热门的网络搜索词。
  但经警方调查,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谣言,是杨某针对受害人的恶意诽谤,整个事件中,那些看似可信的所谓“自述”、“通讯录”和“照片”全是伪造的。[详情]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产生如此巨大的负面影响,既有技术因素,也有社会因素。
  就技术因素而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流动,其传播速度和范围都是传统信息传播渠道难以比拟的。一则小小的谣言通过网络等途径可以瞬间送至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用户,在转发和评论中,其影响力被成倍放大。看似荒诞的“蝴蝶扇动翅膀引发海啸”的说法,在网络上变成了现实。
  就社会因素而言,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会深刻转型,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多发。群众对于贪污腐败、分配不公、公权滥用等现象深恶痛绝。网络谣言正是利用这种社会心理,捏造、夸大、扭曲相关事件,误导公众。比如哈尔滨“宝马
  撞人案”、杭州“富家子飙车”等事件中在网上盛传的“领导亲属”、“权钱交易”等谣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中的“仇富”、“仇贪”心态。部分网民通过对这些网络谣言的参与、传播,宣泄着自身的负面情绪。
  因此,治理网络谣言,要着力消除谣言产生的土壤。
    谣言捕风捉影、似是而非,带有很强的迷惑性。但谣言之所以成为谣言,就是因为它缺乏事实根据。因此,事实与真相是谣言的天敌,只有用事实才能打败谣言。而这需要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共同努力。
  对政府以及其他权威机构而言,在发生谣言时,需要在第一
时间对外发布信息,用尽可能详实、清晰的事实证据阐释事件的来龙去脉,澄清迷惑,取信于民。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是应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一切公共事件的基本原则。因此,政府及其他权威机构应尽快熟悉和掌握网络工具,熟悉其运作规律。
  对公民个人而言,则需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发言之前,应首先考虑自己的发言是否有确凿根据,是否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捏造事实,不传播缺乏事实根据的流言蜚语,是每一个有责任感的守法公民的应尽义务。
为民的网络空间
  就是通过互联网听民意、集民智、惠民生、暖民心,让互联网真正成为党委政府了解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新途径。
诚信的网络空间
  就是把诚信上网作为行为准则,强化“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价值导向,建立并完善网络空间的诚信体系,共同铸就诚信的网络空间。
安全的网络空间
  就是把安全作为网络空间的“生命线”,大力维护数据安全、技术安全、应用安全、渠道安全,完善安全防控体系,营造安全、稳定、可靠、有序的网络环境。
文明的网络空间
  就是在网上倡导文明风尚,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彰显真善美,鞭挞假恶丑,将网络空间建设成为崇德向善、文明有礼、温暖人心的精神家园。
法治的网络空间
   就是加快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坚决打击网络犯罪,加强网站自律和网民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让网络管理、网络运用、网络服务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创新的网络空间
  就是坚持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以服务创新为重点,以传播创新为关键,以管理创新为保障,着力建设充满活力、富于创新的网络空间。
  法律法规底线
  社会主义制度底线
  国家利益底线
  公民合法权益底线
  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道德风尚底线
  信息真实性底线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 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
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
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于规范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对执法过程中存在个别偏失现象的质疑。
  如何正确理解并使用这一司法解释?9月26日,来自全国律协、最高法、最高检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对此进行了解答。
  “5000次”“500次”:入罪标准如何出台?
  “既是授权,也是限定”:考验基层执法水平。
  “不是压制,而是保护”:不会影响言论自由。
  为何要制定这样的量化标准?来源是什么?
  2013年8月,公安部宣布,北京警方打掉一个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秦火火”是该公司前员工之一。同时被刑拘的还有尔玛公司负责人“立二拆四”(真名杨秀宇)。通过二人讲述和办案民警介绍,“网络大谣”们以谣博名、以谣牟利的灰色网络利益链得以暴露在阳光之下。  [详细]
  2013年8月,按照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上海公安机关破获为泄愤报复而在互联网蓄意捏造传播谣言、恶意诽谤侵害他人名誉的案件,“情妇举报公安分局局长”、中石化“非洲牛郎门”等谣言炮制者傅学胜涉嫌诽谤罪被依法批捕。          [详细]
  2013年10月,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云南警方依法查处了董如彬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案件。董如彬被依法逮捕。 “不会炒作的微博不是好微博。”“网络名人”董如彬(网名“边民”)曾如是说。云南某火电厂引发“癌症村”、云南航空界大佬死于“春药过量”……“边民”肆意编造传播谣言,践行着他的“炒作论”。[详细]
网友:mataoma
杜绝网络谣言网站应担起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就是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详情]
网友:说说看看说说
支持打击网络谣言!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一方面要加强对于网络谣言的查处……[详情]
网友:tjluanda
在这开放的互联网时代,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维护互联网的公平和正义……[详情]
网友:junqingxiaoli
在信息时代,每个公民都是信息的传播者,每个人都有责任为舆论负责……[详情]
  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社会的影响广泛而深刻。在网络时代,很多人曾经或多或少地听信了网络谣言,也曾在不经意之间,通过交谈、转发等形式,成为事实上的谣言传播者。网络赋予每个人“话语权”,但我们必须遵守“底线”思维,既不能逾越道德范畴,更不能超越法律界线。谣言止于智者,每个人都要时刻提醒自己,从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的角度出发,不说没有根据的话,不传没依据的信息,坚决不做网络谣言制造者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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