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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一般公共预算:指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税收返还: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以及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3.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体制和政策规定,给予下级政府的补助资金,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4.调入(调出)资金:指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入(调出)收入。
5.地方政府债券: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政府债券。
6.结转项目资金: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预算纯结余: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8.非税收入: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的税收之外的财政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
9.政府性基金预算:指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10.土地出让收入:指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也包括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划转土地时依法收取的拆迁安置等成本性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1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指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12.税收合作框架协议:指为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京津冀三地税务部门的战略合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由三地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协商制定的框架协议。
13.税源分级分类管理:指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兼顾特定业务,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优化管理资源配置,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4.企业设立“四证一章”: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部门税务证、地税部门税务证和企业公章。
15.营改增:指将目前对大多数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的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实现对所有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统一征收增值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促进社会化分工、服务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16.民生支出:指财政用在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文体传媒、农林水利、住房保障、社保就业等方面的支出,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出。
17.全口径预算:指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建立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
18.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19.政府购买服务: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20.专项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下级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
21.一般性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下级政府,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下级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22.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指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指用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因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指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
23.重点公务支出: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办公和业务用房购建及修缮支出,以及庆典、论坛、展会等活动支出。
24.公务卡: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25.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6.联网实时审计:指审计部门与联网单位通过网络互联,实时获取并分析联网单位财政、财务和业务数据,运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管理系统,对联网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动态预警和实时核查。
27.均衡性补助:指上级政府拨付给标准财政收入不能满足标准财政支出要求的下级政府的财力性补助资金,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公共财政支出。
28.一般债券:指地方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债务,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29.专项债券:指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债务,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30.企业设立“一证一章”: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部门税务证、地税部门税务证进行合并,企业设立由“四证一章”简化为“一证一章”。
31.基础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指2014年我市启动实施的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针对区县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市教委直属中小学等,实施“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建设“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和“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32.中期财政规划:指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根据国家和我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在确定中期财政政策基础上编制的多年度财政规划。通过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有利于提高预算的统筹能力,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财政的可持续性。
33.地方税:指地方政府负责征管并享有全部税收收入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34.电子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3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全过程”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益。
36.自发自还地方债: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