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岁华裔德国籍男童被取消香港特区护照的案件,高院昨日回复男童的司法覆核。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该童在德国出生及定居,从未间断,又已取得德国国籍,按《中国国籍法》已不再拥有中国国籍,也非中国公民,故不应获发香港特区护照。判决将对在海外定居和归化外国籍的港人子女有影响。
法例规定,有权获发香港特区护照的人必须具有三项条件,包括:他是中国公民、是香港特区永久居民和是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
虽然申请人谢耀汉具有第二和第三项条件,但入境处认定他不是中国公民,在九九年四月取消已发给他的香港特区护照。案中的主要争议就是申请人是否中国公民。
《中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若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人大常委会于九六年就《中国国籍法》在港实施的几个问题作出解释,其中一项包括:“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法官裁定,人大常委会解释中提及的“香港中国同胞”,是指在港定居和拥有中国国籍的香港同胞,不包括侨居外国及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人。
法官认为,如因申请人有中国血统,是香港永久居民,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而其父母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便认定他是“香港中国同胞”和“中国公民”,而罔顾他定居外国和取得外国国籍的事实,是触犯《中国国籍法》基本原则,不能反映人大的立法目的和人大常委作出上述解释时的意向,也罔顾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的立场。
虽然申请人声称入籍德国是由父母作主,不属自愿,但法官指出父母或监护人有权为未成年人士处理国籍问题,未成年人士受有关决定约束。入境处消息人士透露,该德籍男童在申请特区护照时,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指其未有其他护照,但实际上他已取得德国国籍及获发德国护照,但入境处原则上已决定不会作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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