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休闲产业和假日经济兴起的今天,出外旅游日益为人们所看好。但旅游经济的勃兴,也伴随着不和谐的音符,其中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就是导游“误导”,欺骗游客。对于这种愚弄欺骗行为,很多游客采取的是“忍”的办法,这不仅纵容了导游的违规行为,而且使一些不法“导游”变本加厉。
受到侵害后,游客首先应当与旅行社交涉,协商解决因导游违规而引发的纠纷,如果不行,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仍不能解决,则可以向法院起诉。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如果签订了仲裁协议,也可以申请仲裁。
一般情况下,对导游的“误导”,游客可以讨回如下“说法”:
l.导游未按旅游行业要求或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的,可以要求旅行社双倍返还导游服务费;
2.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可要求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3.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项目,可要求赔偿旅游全部费用;
4.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增加购物次数的,可要求退还购物款的20%;
5.擅自安排游客到非旅游部门指定的商店购物,而所购商品又系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要求赔偿购物的全部损失;
6.私自向游客兜售商品,可要求退还购物全部价款;
7.向游客索要小费的,可要求双倍的返还;
8.在规定的旅行期间,擅自脱离游客,导致游客无所适从的,可要求赔偿因此而多支付的食宿等直接费用,以及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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