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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 一居民存放在楼群存车处的摩托车不翼而飞,这位居民在随后与存车管理处的保管纠纷官司中,遇到的一个难题是:平日存车时双方没有任何收讫手续,存车的关系似乎无法确认。但这宗官司的审理结果却是,法院以双方长期的交易习惯确认了双方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由此,丢车的居民如数得到了摩托车的作价赔偿。
王某是天津市河东区景安里的居民,他的一辆重庆80摩托车近年来一直存放在由德元里居委会开办的久安楼存车处,王某按月向存车处交纳管理费16元。一日,王某之妻将摩托车停放在了存车处指定的保管区域。然而,转天当王某去取车时却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丢失了。王某向法院提出了作价赔偿摩托车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交通损失费900元的诉讼要求。久安楼存车处辩称,双方没有任何手续证明王某在存车处长期存车的事实,并且当日没人看见王某将车停到了车棚。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居委会所属存车处在办理存车业务时,不给居民发放存取车凭证,在收取存车费时也不开具收费收据。但久安楼存车处在法庭质证当中,对王某或其妻存车的事实并没有异议。由此法院认定:王某作为所在地居委会片内的居民,将其所有的车辆存放于居委会开办的存车处,并按期交纳保管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长期保管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未给付被保管人保管凭证,但根据双方长期的交易习惯,可以确认保管关系存在。保管车辆是在保管期间丢失,所以,居委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居委会和存车受益单位街道办事处共同赔偿王某车辆损失费2000余元。(吴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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