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昆明市颁布《政府令》:从现在开始,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
《政府令》要求,昆明市辖区内所有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转产可降解塑料袋,并对库存不可降解塑料袋进行处理。各商场、市场必须尽快处理剩余不可降解塑料袋。采用的可降解袋,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认定要求,在市环保局进行登记后,依据统一规格和标识生产,用于盛放食品的必须标明“食品可用”字样。
3月1日至15日,由市环保局、县市区政府牵头对辖区内的塑料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没收并封存所有库存不可降解塑料袋,对违反政府令仍然生产的企业进行处罚。3月15日―30日,由市工商局、市容局及县市区政府牵头,对各类市场、商场(超市、商店)及流动摊点进行检查,没收所有不可降解塑料袋,对违反政府令的行为进行处罚。从4月1日起,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实行监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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