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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发给1年至5年长期居留资格的证件;有显著成效的可以发给永久居留资格的证件。”
另外,《公安部关于执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内部规定》第五条规定,“给予永久居留资格的对象是:在我国投资数额巨大,对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有重大贡献的;多年参加中国革命和建设,成绩显著的;长期在我国居住的知名人士及其他有特殊贡献的。给予永久居留资格,应根据本人的意愿和有关单位的要求,由当地市、县公安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已经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必再办理居留证延期,不必定期向公安机关缴验证件,一次申请可以获得五年之内有效签证(但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免收签证费,其配偶、子女可以获准在华定居。”永久居留资格,可以说是外国人在华依法享有的最高规格的荣誉。凡获得这一资格的外国人将在出入中国国境,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旅游时享有最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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