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政府下文撤销《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这是安徽省政府首次撤销地方政府发布的不合法规章条款。
去年4月10日,合肥市政府发布施行了《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活动“必须在合肥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进行”。安徽省政府认为,这一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决定予以撤销。
有关人士认为,安徽省政府撤销地方政府不合法规章的行为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并在发布文件时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把关。
据了解,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去年共备案审查232件规章、文件,并对其中30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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