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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从天津市建委3月6日召开的2000年度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暨质量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在津施工外地企业纳税有新规。
经市财政部门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外地施工企业纳税将由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代征。会议明确,工程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申报纳税前,在预储账户中预储大于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资金。在工程竣工日期之前将应纳税款剩余部分全部预储。一次性进津企业或者工程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预算应缴税款金额一次性预储,工程竣工结算后多退少补。
对持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施企业和外监企业,就其预收和结算的建筑工程收入、工程监理收入,分别按建筑业3%或服务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计算代征附加。企业所得税均回原地缴纳。对持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但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施企业和外监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就其预收和结算的建筑工程收入、工程监理收入,分别按7%或9%的综合负担率代征税款。(张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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