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一经颁布实施,在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省级自治区――内蒙古引起各族干部热烈反响。
“这是我们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新成果,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一贯思想和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巴仁对记者说。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乌云其木格谈到,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于1947年,这标志着我们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我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立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开始。50多年来,内蒙古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从1996年起,自治区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3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增长幅度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连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些成就的取得,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内蒙古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了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
乌云其木格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适应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对加大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做出了新的若干规定,完全符合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加快了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地方立法领域不断拓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及人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法规进一步完善,而且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立法机制逐步健全,立法质量明显提高。
巴仁介绍说,近20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243项,主要涉及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巩固农牧业基础地位、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建设,支持支柱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等领域。他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基本法,其中的许多原则规定需要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很好地体现了这种要求。当前的迫切任务是,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仅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少数民族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而且也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长杨利民说,在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下,内蒙古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成为自治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目前,全区少数民族干部已有17.51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24.1%。在新世纪、新挑战面前,我们要继续加大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力度,这是贯彻落实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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