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植树、绿化成为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可是有个别单位或个人却不能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影响了绿化活动的开展。近日,和平法院受理了一起有关绿化的行政执行案件。法律手段的运用,告诉了每个公民自己肩上“绿”的义务:应义务植树,按规定依法交纳绿化费。
2000年初,经和平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和平区一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决定以交绿化费的形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同年7月31日,和平区绿化委员会向综合服务公司发出了绿化费的收缴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须交纳2000年的绿化费1240元,限8月15日前交清。到了8月15日,这家综合服务公司却没有交纳绿化费。和平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多次派人催缴未果。
11月15日,和平区绿化委员会对其又下达了拟采取行政处罚的通知,但综合服务公司仍无反应。在这种情况下,和平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对这家综合服务公司作出了罚款3720元的行政处罚。但综合服务公司对这纸处罚决定书依然置之不理。由此,和平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定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合法,应予执行。随后,案件承办人向综合服务公司摆明了其行为妨碍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并违反地方法规的道理,要求其接受处罚。经法院耐心解释,综合服务公司方才对自己的绿化职责有所认识,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吴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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