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对一起下级行政执法单位状告上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作出宣判。
1999年10月9日,金华市物价局对全市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组在浦江县城建监察大队进行检查时发现,这家单位在1998年2月16日至1999年4月间,超标准收取167 家个体户的经营、建筑、三轮车占道费共8395.20元。此外,浦江县城建监察大队先后于1998年和1999年,分别与该县的两家公司签订过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协议书,并据此向两公司收取监督管理费、劳务费18100元。
金华市物价局经调查审核,认为浦江县城建监察大队的上述收费行为属违法乱收费。2000年5月,金华市物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浦江县城建监察大队纠正乱收费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5855.2元,罚款20000元。浦江县城建监察大队不服,向金华市政府申请复议。2000 年8月金华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物价局的行政行为。
去年下半年,浦江县城建监察大队向金华婺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对两家公司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本就是该履行的职责,额外收取费用属乱收费,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浦江县城建监察大队的诉讼请求,并负担全部诉讼费。
浦江县城建监察大队不服一审判决,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金华市中院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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