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3月22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1年3月1日起,对天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由月350元、小时2.00元调整为月412元、小时2.46元。蓟县、静海县、宝坻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月340元、小时1.95元调整为月402元、小时2.40元。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柳悦 晁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