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坑农,使生产遭受2万元以上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刑法有关条文将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分别按照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予以不同的处罚,而没有规定具体的损失金额。
自4月10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的“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 “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 ,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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