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4月10日起施行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具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情形,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列出了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他三种情形: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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