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去年,天津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税务稽查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税收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税务稽查工件的成就体现在:第一,实行由市稽查分局直接稽查的新机制,不仅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而且对税务部门的执法情况,都进行了直接检查,解决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对规范税务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二,规范稽查工作行为。在落实征、管、查三分离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征管改革和机构调整,进一步完善征管工作分工,强化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坚决落实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原则,规范各环节的分工,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减少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第三,广泛推行调帐检查和各税统查制度,减少了对企业的干扰,提高了稽查工作效率。去年全市地税系统稽查收入6.25亿元,占全部地税收入的9%,既保证了地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又推进了依法治税工作。
今后,市地税部门将进一步建立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稽查工作机制,规范税务部门内部的稽查工作程序;加强稽查工作的计划性,实行各税统查,减少稽查户数,避免重复稽查,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加大调帐检查的比例,除特殊情况需要到纳税人住所就地稽查以外,一律实行调帐稽查办法,减少对纳税人的干扰,进一步严格税务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并且实施了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主要是:
(一)、严格规范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必须是有根据地确定稽查对象,批准、实施稽查的过程合法。实施税务稽查,要按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规范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实施稽查;要廉洁自律,文明执法,严格按照廉政的有关规定执行;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为被检查对象保守秘密。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违法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调查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中,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与被查对象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认为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或被查对象有特殊关系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二)、税务稽查工作坚持四分离原则
四分离是指稽查部门将稽查工作划分为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部分,将稽查人员合理调配在这四个岗位上,防止稽查全过程由一个或少数稽查人员办理,建立稽查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的工作原则。
(三)、实行调帐检查制度
调帐检查是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时,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有关纳税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方法。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调帐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和保存了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均可采取调帐检查的方法实施税务稽查。但对不宜采用调帐稽查办法的,应采用到纳税人住所就地稽查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军工、部队、高科技、金融保险等纳税人,帐簿资料需要保密的;纳税人申请歇业,进行清税检查的;公民举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采取调帐检查方法不能满足税务稽查目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