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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在审议之中的婚姻法修订草案对有关组织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得到了参与分组讨论的人大常委们的普遍赞同。
目前的婚姻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在接到受害人请求之后,应当对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请求救助,但是没有对有关组织的职责作出如此明确的规定。
一些常委委员和专家曾指出,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有重合,但是虐待不能包括所有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形。据此建议,婚姻法修订草案对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进行了分别规定。
此次婚姻法草案也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但是,部分委员对处理家庭暴力时“受害人提出请求” 的前提表示了一定的疑虑。束怀德委员认为,不排除有些受害人可能由于年幼、惧怕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提出请求。他希望婚姻法能够对受害人未提出请求时,有关组织是否介入做出更为明确的界定。
家庭暴力已成为世界性的社会问题,施暴主体一般为家庭的成年男子,侵害对象多为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最为普遍,受损害最严重。
根据全国妇联调查,中国百分之三十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统计数字表明,近年来,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大约每年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目前,中国一些省份,例如,辽宁省和湖南省,都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倪四义 傅双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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