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许多下岗职工在社会上自谋出路,寻找临时就业机会。那么,当下岗职工被临时就业单位辞退,他是否有权利要求经济补偿呢?有关专家指出,提供临时就业的单位不应承担《劳动法》规定义务,支付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许某系某厂职工,1996年5月因该厂经营不善下岗,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享受下岗职工待遇。1997年1月,许某被某公司招用,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2月17日,公司通知许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月21日与许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许某以公司拖欠其1997年来的工资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为由,于3月17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当地仲裁委员会在对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公司向许某支付克扣的1999年3月至2000年2月的劳动报酬,并驳回许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针对本案,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裁决基本正确。首先,公司未按月结清职工劳动报酬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据此,公司理应支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许某的劳动报酬。其次,虽然根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许某于1996年5月在原所在单位下岗,且一直享受该单位下岗职工待遇。许某此后虽在某公司工作,但其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裁决给予许某经济补偿金,势必会造成经济补偿金重复发放的情况出现。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提供临时性工作的单位不应承担《劳动法》规定,支付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所以仲裁委员会才会驳回许某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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