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河西区李某于1997年11月与华钜百货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当售货员。1998年、1999年双方再次签订合同。1999年11月3日,李某提出休病假,并回家分娩哺乳小孩,得到单位同意。去年11月2日原告以被告生育孩子不上班为由,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后下发了书面通知,李某不服提出仲裁。
今年1月5日,天津港保税区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华钜支付李某产假工资、病假工资、报销生育费共计7379元,并为李某承担1999年12月至2000年12月之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华钜对仲裁不服,要求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按《劳动法》的规定三次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按合同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在被告分娩休假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是违法行为,故判决原告给付被告产假工资、病假工资、赔偿费4375元。给被告报销生育费1230元,退还被告社会保险费1774元,承担被告一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张照东 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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