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各地法院根据当地实际,特别把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大案要案作为重中之重,抓紧及时审理,依法从严判处。福建法院今天宣判了几起在当地表现突出的假烟犯罪案件,一批制售假烟分子受到严厉制裁。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今天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冒香烟案。被告人吴志勇在云霄县莆美镇树洞村开设假烟包装工场,于1999年5月至7月分两批包装冒充某些品牌的香烟218件。这些假冒香烟由被告人朱旭聪雇车运往江苏省扬州、江都等地,并由专人接货销售。经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这些假冒香烟应得的销售金额共人民币36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吴志勇以牟利为目的,生产、包装假冒香烟,以次充好,冒充他人厂家的真品香烟出售,朱旭聪明知吴志勇包装的香烟属伪劣产品,仍为其运输销售,二人都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0年7月17日上午,福建省龙海市公安局查获一起运载假烟案。被告人方枝英、李奋家驾驶金龙牌旅行车在前探路,被告人高秋生、林适应驾驶东风牌大货车,从云霄县莆美镇接运方志雄(在逃)假冒在祖国大陆没有注册的台湾产某牌香烟318箱(价值140余万元),欲往福建省南安市销售,行至厦漳高速公路龙海路段时被查获。龙海市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4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运载经营假冒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都是从犯,依法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扣押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
今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福建省诏安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打假领导小组组长吴根源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吴根源上诉,维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的原审判决。1998年4月,吴根源在主持召开诏安县打假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了漳州市委批转的反映诏安县官陂镇制假非法组织“大公家” 向有关部门领导行贿等内容的群众来信。吴根源已明知“ 大公家”这一非法组织的存在,未认真组织查处,特别是在其已怀疑陈瑞涛是制假非法组织“大公家”成员的情况下,还收受其托人送来的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未组织对陈瑞涛制售假烟活动进行查处,致使陈瑞涛的制假活动得以长期进行,客观上纵容了制假活动的存在和泛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初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吴根源有期徒刑10年,追缴吴
根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一定要从严惩处那些不顾消费者利益,大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绝不能只是罚款、行政处罚了事,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将打假斗争与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起来,既要依法严厉惩处那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又要注意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背后的“保护伞”。对收受贿赂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包庇、纵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要坚决依法从严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