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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规矩让百姓遵守似乎天经地义,然而记者近悉,这个定式将被改写:国家要定规矩让政府部门也来遵守。简单说,就是规定行政机关应按什么程序办事。经过10年的酝酿和讨论。一个专门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行政程序法》,离我们已经越来越近了。
王林正努力忘记那件事,时光的流逝,消解着悔恨的痛苦,却无法消解他终生的遗憾―――再也不能当一名警察了。
警察,曾是他大显身手而又万分钟爱的职业。
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有刑事犯罪史的人不得成为警察。
一 让王林身陷囹圄的,是他曾办理的一起案子。此前,他是湖北省S市公安局刑侦一中队的一名侦查员。
4月22日下午,S市人民政府保安人员在政府办公区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便将其扭送至派出所。经查,此人姓甘,民警从其身上搜出钢丝钳、起子等工具后,认为涉嫌刑事犯罪,于当晚将甘交付给S市公安局刑侦一中队,由王林负责对甘审查。
王林依法办理了对甘的留置盘问手续,在随后的审查中,甘交代了几件盗窃作案事实。
甘一直被留置到4月25日上午。11时许,由于留置期限已过,加之甘供述的行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王林请示中队负责人后决定,将甘送回派出所作治安处罚。
办案至此,严格地说,王林已有两次程序违法,甘在刑侦一中队期间,被留置一次和延期留置一次,按《人民警察法》规定,这两次留置均不得超过24小时,总共不得超过48小时,但据王林后来的陈述,时间都超过了。
让王林刻骨铭心的,是他在此案中的第三次程序违法。
二 甘走后,王林有些不甘心,凭着职业敏感,他感到甘还有隐情未报。他望着从甘身上搜出的几件扣押物品发呆,一封信引起了他的注意。打开一看,是一封业务信件,发给S市一车行的这封业务信怎会到了甘的手上?突然,王林想起车行的一起盗窃案,前不久刚发生的,一辆摩托车被盗,抽屉被撬,不少发票,证件等物品丢失……于是,在派出所呆了几个小时的甘,又被王林带回了刑侦一中队。盘问再度开始。到晚上,王林请同事将甘带进留置室关押,打算次日再审。对破获车行盗窃案,他充满着信心。
然而,让王林悔恨终生的错误就发生在这里:这一次,由于“办案心切”,对甘的关押,王林并没有履行合法手续。
当晚,甘在留置室自缢而死。尽管死者家属深深怀疑死者是被刑讯逼供致死,但调查结果表明,死者确系自杀。(甘为什么自杀?其中一种解释是畏罪自杀,当然,这仅仅是猜测。甘的死亡,使得一系列极有可能破的案子成了无头案)甘的死亡放大了王林的错误,使得任何掩饰或包庇成为幻想。王林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接着被逮捕、起诉。近日,这名连续6年的S市公安局先进,曾受湖北省公安厅表彰,公认为工作作风扎实的民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林的罪名是非法拘禁。这一罪名之所以成立,关键在于他在第二次关押甘学工时,没有履行合法手续―――按照当时情况,他应报请领导审批,对甘实行刑事拘留,这样,其关押行为就合法了,对甘的自杀,他最多只负看管不严的纪律责任,而不必负刑事责任。
程序违法,造成了王林的悲剧。
从某个角度看,王林个人的悲剧,其实有着强大的社会背景―――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有资料显示,相较实体违法,程序违法构成了司法机关职务违法行为的主要方面。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句著名的英谚说明,只有通过公正程序所作的判决才具有可接受性。
三 可喜的是,这一现象正在转变。
“经过历时10年之久的酝酿、讨论,甚至激烈的争议,估计再花若干时间,《行政程序法》草案将被提交立法机关。”这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博士生导师应松年教授近日向新闻界透露的信息。应教授说,李鹏委员长在今年的人代会上已经肯定我国将制定《行政程序法》。
其实早在90年代初,有关部门已开始了对《行政程序法》的研讨。因当时条件尚不成熟,许多人对什么是行政程序还不太了解,于是国家立法机关决定先出台《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把行政机关工作的主要程序上升为法定程序。
《行政程序法》,就是规定政府部门应该做什么,怎样做。简单说,是规定行政机关应该按什么程序办事。它能保证行政机关办事公正合法、不会做错事。它将和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构成对政府行为事先、事中和事后的三个监督阶段。(文中人名系化名)(广明 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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