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曲“洪湖水”,几番“浪打浪”。1999年底、2000年初的一场官司了犹未了,2001年5月16日,中国蓝田总公司又因同样的问题,被湖北省歌剧舞剧院推上被告席。本来日趋平静的武汉、洪湖两地,又一次被激起千重浪花。
“侵权”官司一波三折
为加强对企业产品的广告宣传,1998年,“蓝田” 委托北京大道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野莲汁、野藕汁产品广告,使用歌曲《洪湖水,浪打浪》部分音乐做背景音乐。该广告于1999年4月开始在中央电视台及有关地方台播放。
1999年7月21日,“省歌”法律顾问李先卿律师正式向“蓝田”发出律师函,指出所播广告的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为“省歌”所有,“蓝田”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蓝田”电话答复,已于1999年初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词曲作者支付了3万元使用费。
1999年10月,李先卿律师专程赴北京和中国蓝田总公司交涉,指出“省歌”并未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理歌曲《洪湖水,浪打浪》的有关事宜,中音著协无权接受3万元使用费。随后,“蓝田”停播此广告一个月。
1999年12月18日,“省歌”一纸诉状将“蓝田”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2000年4月19日,《洪湖水,浪打浪》词曲作者、“省歌”退休职工张敬安、欧阳谦叔以音乐著作权享有者的身份起诉“蓝田”和“省歌”,“省歌”和“蓝田” 一同成为被告。不久,“省歌”主动撤诉。
2001年3月,“蓝田”和张敬安、欧阳谦叔达成协议,张、欧阳授权“蓝田”使用《洪》曲,“蓝田”一次性支付10年(2001年3月16日至2011年3月15日)的使用费25万元。二人随后撤诉。
究竟谁是《洪》曲著作权人
“省歌”起诉“蓝田”,半路里杀出个“程咬金”,究竟谁是《洪湖水,浪打浪》的著作权人?到目前,“省歌”和《洪》曲词作者张敬安、曲作者欧阳谦叔都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
“省歌”认为,《洪湖水,浪打浪》是职务作品,“ 省歌”享有著作权,理由有二:其一,《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为向国庆十周年献礼,“省歌”于1959年主持并组织创作人员代表“省歌”的意志而进行职务创作出歌剧《洪湖赤卫队》,整个创作及排练、演出等均由“省歌”承担全部责任,“省歌”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其二,1992年一场官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洪湖赤卫队》的文学作品判归“省歌”所有,歌曲《洪湖水,浪打浪》是歌剧的一部分,“省歌” 理应对其享有著作权。
“蓝田”认为,“省歌”错误地理解了《著作权法》对职务创作三个要件的规定。《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3 条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均不视为创作”;另外,我国不是英美法系国家,不实行判例法,不能以法院的判决来类推歌曲《洪湖水,浪打浪》的著作权归属。“蓝田” 认为,享有《洪》曲著作权的是作者个人张敬安、欧阳谦叔,“省歌”仅享有优先使用权。
张敬安、欧阳谦叔两人在诉“蓝田”、“省歌”一案中,是以音乐著作权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的,他们认为,其一,按《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其二,歌剧里的插曲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因此,他们既是《洪》曲的署名人,也是无可争辩的著作权人。
“省歌”缘何撤诉又起诉
对于2000年5月撤诉一事,“省歌”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在他们起诉“蓝田”过程中,张敬安、欧阳谦叔二人参与诉讼,要与“省歌”争《洪》曲的著作权。“省歌”当时考虑张、欧阳二人年岁已高,又是“省歌”的有功之臣,不愿主动与二老相争在法庭上。另外,“蓝田” 及洪湖市领导多次出面找“省歌”表示协调这一纠纷。在这一特定背景下,“省歌”才主动申请撤诉。
为何再次起诉“蓝田”,“省歌”有关负责人说,2000年5月,“省歌”撤诉后,张、欧阳二人另案仍以原告身份状告“蓝田”,并将“省歌”作为第二被告进行诉讼。之后,张、欧阳与“蓝田”庭外和解,并获得25万元的作品使用费。他们认为,“蓝田”在庭外仅与享有《洪》曲署名权的张、欧阳二人私下达成和解,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省歌”作为歌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蓝田”至今还没有就侵犯《洪湖赤卫队》歌剧著作权纠纷一事与“省歌”达成任何和解协议;且侵权广告仍在播放,其侵权行为仍在发生之中。为澄清是非,明确著作权归属, “省歌”不得已再次提起诉讼。
“省歌”委托代理人李先卿律师说,这次诉讼过程中无论出现什么情况,不与“蓝田”达成某种协议,“省歌” 绝不会再撤诉。
中国蓝田总公司办公厅主任张昆仑称,“蓝田”对《洪湖水,浪打浪》歌曲的使用和操作程序都是合法的,只要“省歌”起诉,“蓝田”将依法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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