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冷水江市法院一审审结本省首起客运合同纠纷案。原告李谟旺在车上被盗的18000元现金,由衡阳汽运公司赔偿13000元。
据了解,去年9月27日,新化县个体户李谟旺在冷水江湘运汽车站购票,搭乘衡阳汽运公司大客车去衡阳推销人造金刚石,在车上装有18000元现金和金刚石的旅行包被盗。李先后几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到涟源汽车站派出所辨认有前科的扒手照片,认出了其中一人。涟源汽车站派出所要求客车司乘人员去辨认照片,司乘人员怕影响线路的营运而多次拒绝,使该案久拖未破。
面对突然遭受的巨大损失和司乘人员的态度,李谟旺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衡阳汽运公司赔偿他被盗现金18000元,差旅费16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谟旺从车站购票上车,客运合同即告成立,乘运人依法应承担保护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遇紧急情况救助之义务。而被告衡阳汽运公司乘务员发现歹徒侵犯原告财产时,既不制止行窃行为,也不协助原告捉拿扒手,致使原告丢失18000元,衡阳汽运公司有重大过错。按《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丢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况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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