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山西侯马市检察院对市工商局原副局长赵某涉嫌贪污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案件告一段落,赵某在法律上被确定无罪。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赵某涉嫌贪污,被关押81天的遭遇,竟是从他不接受临汾市检察院(2001年前为临汾地区检察分院)反贪局的违法提示指证别人贪污开始的。
1999年8月27日,临汾市检察院反贪局在调查侯马市工商局原局长焦某的有关问题时,赵作为证人被通知接受询问,由反贪局李局长一人向赵问话。询问过程中,李局长向赵出示了一张款额为12369.5元的会议费报销凭证,让他回忆这笔款的报销经过,并“提示”赵这笔款是焦安排他办的,报销以后钱给了焦。赵否认了李的“提示”,称当时的情况是工商局原财务科长张某找他处理票据,说这笔款是焦安排支出的,无法走账,张作为会计不能既审核又领款,所以让赵签字,赵在领款人栏签了“承办”字样,但他并没有领款,更没有将钱交给焦。
张是焦案的主要证人之一,李所说的情况也主要是张提供的。李继续“提示”赵指证报销款交给了焦,并把张的证词向赵读了一遍。赵再次拒绝按照李的意图作证,问话气氛顿时发生变化。赵回忆说:“李当时讲:‘看你能为别人担多少,不说就是你贪污。’”当晚,赵被加戴手铐带到临汾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为由拘留,同年9月10日转为逮捕,11月16日取保候审,共被关押81天。
赵涉嫌贪污两笔公款,一笔为前面提到的12369.5元,是侯马市华夏饭店开出的会议费发票,在侯马市工商局主办的物资交流会报销。这笔款的报销凭证上领导批准栏和会计审核栏空白,在领款人栏有赵签的“赵某某承办”字样,属于手续不全的票据。另一笔8750元,是在稍后调查中发现的,也是华夏饭店开出的会议费发票,后在侯马市新田工商所报销。这笔款的报销凭证有领导批准和会计审核,但领款人栏空白,同样属于手续不全的票据。
赵由证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临汾市检察院反贪局便开始对赵贪污问题进行侦查,当时接受调查的几名证人讲述了反贪局的取证情况。
李某是侯马市新田工商所的内勤,1993年在物资交流会上帮张代管票据。她说,那张12369.5元的发票确实是在物资交流会上报销的,当时谁报销的记不清了,但赵从来没有从她手中拿过钱,因为他不分管物资交流会的事情。但李第一次接受反贪局调查时,她的证词说赵从她那里拿走了钱。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证词?李说,当时她说记不清了,反贪局的侦查人员就自己写好记录,让李签了字,直到凌晨2时才让她回家。李临走时还说:“这是你们这样写的,可不关我的事。”在另外的一次询问中,反贪局的侦查人员竟打电话给张,按照张的意思做了笔录,然后让李签了字。
另一名主要证人赵某是当时华夏饭店的开票员。她说,这两张发票确实是她开出去的,但不记得是谁来开的发票,她的最初证词里也说是赵来开的。她说,当时反贪局取证时,她也说记不清了;反贪局的侦查人员就说赵已经说是他来开的。最后,赵某按照反贪局提供的发票号和要求写了赵来开票的证词。一直到凌晨1时许,赵某的家人来寻找,反贪局才让她回家。
1999年10月28日,临汾市检察院将赵案交侯马市检察院起诉。侯马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情进行调查了解。这时,证人李某和赵某向检察院推翻原先证词。赵重申发票开给谁记不清了,李说两笔款付给谁记不清了,但她强调这种手续不全的票据只有原财务科长张某才能报销提走现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检察院取证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询问(证人)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临汾市检察院反贪局李局长却独自一人对证人赵问话。该规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临汾市检察院反贪局在询问证人时,不仅“提示”,而且向证人宣读其他证人的证词,甚至写好询问笔录让证人签字,打电话给其他证人,按其他证人的证言记录。这些都严重违反了规则规定。
在此案的审查起诉过程中,侯马市检察院先后于1999年11月和2000年8月,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将案件退回临汾市检察院补充侦查。2000年11月,临汾市检察院再次将案件移送侯马市检察院,由侯马市检察院向侯马市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1月,山西省检察院将案件上调研究,4月9日,临汾市检察院根据山西省检察院意见,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为由对赵不予起诉。4月10日,侯马市检察院根据临汾市检察院意见,结合案情,对赵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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