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至少三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强调“至少”二字,既是为了符合林业和一些地方的承包实际,也是为了维护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说,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通过立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
针对目前有些地方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承包地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明确规定,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可以依法继承。
草案允许的唯一一种可以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的情况是: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失去承包地且没有生活保障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
柳随年说,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考虑到与“二轮承包” 工作的实际相衔接的问题,规定了按中央规定已经形成的新一轮承包关系,在本法实施后视为有效,不得重新承包或者调整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还在附则中作出多项规定,包括规定在这部法律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再增加。这部法律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法律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部法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实施后继续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还对保障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支持、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等事项作出了专门规定。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一九九三年,国家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同年,中共中央又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截至二000年底,全国已有百分之九十八左右的村组基本完成了延包工作。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已趋于完善,全国已有二十八个省市区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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