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被怀疑是一起凶杀案的凶手,于1999年2月被昆明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后被省高级法院改判死缓。2000年6月,昆明警方抓获真凶,杜培武的冤情得以洗清。今年6月,五华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办理杜培武案的秦伯联、宁兴华刑讯逼供案。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在案件侦破过程中,采用不准睡觉、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将杜吊挂在防盗门、窗上,然后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拴在脚上的绳子,让其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等残忍手段,逼迫杜培武“承认杀人犯罪事实”、“指认作案现场”。
7月3日,《北京青年报》刊登该报记者对杜培武的采访。在杜培武看来,他的案件不单纯是错案,里面存在着很大的故意性,而故意原因在于有人认为重大案件总要有人背着。发生了重大案件,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作为以保卫社会安定为己任的司法干警,当然有义务全力以赴追查犯罪分子,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让犯罪分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是,一个案件能否侦破,能否有人最终“背”上这个案件,要受包括办案水平、侦破手段、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在内的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希望任何一个案件都能有人“背”上,希望尽快找到“背”上案件的人,只能是不现实的一厢情愿。
所以,每当我看到重大案件发生后有关上级领导“限期破案”的指示,看到侦破人员立下“军令状”多少多少天“拿下”案件时,在为这些同志嫉恶如仇的感情、誓为人民斩恶魔的强烈责任心感动之余,也忍不住担心:当一个能否侦破要由很多办案人员意志之外的因素,甚至有时是很偶然因素决定的案件,和某些人手里的饭碗、头上的“乌纱帽”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他们还能否具有作为办案人员所必须具有的审慎?
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发生原因很复杂,但一些人头脑中认为什么案件都要有人“背”着,都可以通过“努力”尽快找到“背”着案件的人,这样的认识误区肯定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而这种认识误区带来的结果还不仅仅是刑讯逼供,在杜培武的冤案中,检察机关把已经固定下来的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证据隐匿,而只向法庭提交有罪证据,法院进而对存在诸多疑点的案件作出判决,背后恐怕都少不了这种“背”着的心理在作祟。
当然,案件不一定总能找到“背”着案件的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办案人员就可以以此为借口不认真办案。能否找到罪犯,何时找到,只能努力后才能得到的答案,而且,结果如何的确和我们的主观努力程度有关。但是,不是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办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而是背弃法律规定的办案原则,甚至不惜找个“替罪羊”把案件一“背”了之,并以此去邀功领赏的做法,却是对人民的犯罪。 (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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