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快报》报道, 7月20日香港终审法院作出两项有关居留权的判决:一是裁定内地人在香港所生的子女有香港居留权;二是裁定香港人在内地领养的子女没有居留权。
一对内地夫妇于1997年9月持双程证到香港后,生下目前已有3岁的男童庄丰源。香港终审法院的5名法官20日驳回特区政府的上诉,一致裁定庄丰源有权在香港居留。终审法院根据《基本法》第24条作出该项裁定,该条文指“香港永久居民是香港回归之前或之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法官认为庄丰源出生时虽然父母都不是香港人,但并不影响庄丰源的居留权,因为第24条的条文界定“香港永久居民”的字眼只提到出生地点,并未提到父亲或母亲是否拥有居留权。终审法院又认为,该条款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毋须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司法解释。
另外,终审法院法官又以4:1判决香港人领养的内地女子谈雅然无权在港居留。谈雅然的养母听判非常伤心。终审法院认为,《基本法》条文中所谓“香港人所生子女”是指亲生子女,不包括领养的子女。
谈雅然与养父母在香港已住了5年,正读中学。如果入境处执行遣返令,她将在两个星期后离开香港返回内地。(章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表示关注
认为与全国人大的有关解释不尽一致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有关居港权案件作出了判决,判词中涉及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记者就此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发言人说:“我们注意到,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以来,香港特区法院在涉及居港权的案件的判决中,多次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所作出的解释对香港特区法院具有约束力,并以此作为对一些案件判决的依据。但是香港特区终审法院7月20日对庄丰源案的判决,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不尽一致,我们对此表示关注。”
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居留权问题发表的谈话,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今天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我们注意到人大法工委对终审法院判决的评论。我们会研究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日后处理其他个案时予以仔细考虑。
这位发言人还表示,在“庄丰源案”的判决中,终审法院清楚表明接受人大常委的解释所约束。“庄丰源案”已完结,特区政府接受并会执行有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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